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傅求财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求财,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184号原告:傅求财,男,汉族。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傅求财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求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求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求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傅求财负担。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