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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都宜国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宜国,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244号原告:都宜国。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委托代理人:傅燕敏。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金辉。委托代理人:贾文博。原告都宜国为与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吉飞于2015年5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国海、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贾文博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3月1日为本案管辖权异议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生产经营之需于2013年3月起建立铝塑复合管特约经销合同关系。约定:由原告作为被告金德牌PPR等系列产品的特约零售经销商,以原告预交一定货款,被告再按需发货,并根据原告付款和销售业绩给予返利的销售模式经营。嗣后,原告陆续预交货款,被告也按约发货,现合同终止,被告尚欠原告保证金及预付款45000元未能归还,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预付款450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实际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合同书一份、收款收据三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原告缴纳保证金1万元、预付货款6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中其中两张收据均为爱都,并非���告,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产品销售通知单(复印件)三份,拟证明被告发货8442.19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无异议,且认为供货实际为25000元。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及证据2中第三份收款收据系原件,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中抬头为爱都建材的两份收据为原件,且根据被告提供的产品销售通知单上显示客户名称为原告所有的旭明五金店,收货地点为爱都建筑装潢五金店,可认定爱都与旭明五金店均为原告所有,故抬头为爱都建材的收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都宜国系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经销商,经销权期限为2013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11日,经销期间原告缴纳保证金10000元及预付款60000元,但被告仅供���25000元,经销权到期后,被告尚余保证金10000元及预付货款35000元未返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都宜国与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合同终止后,被告未退还原告剩余的预付货款及保证金,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向原告都宜国退还保证金10000元,预付货款35000元,合计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培琴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