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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6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高辉与高超、高继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辉,高超,高继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695-3号申请执行人:高辉。被执行人:高超。被执行人:高继先。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辉与被执行人高超、高继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继先的银行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