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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法定代表人余仕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胜国,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万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雪,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胜国;被上诉人绵阳市京基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台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49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618.04元,退还给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审判长  冯安石审判员  文 焱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谭朝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