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元印与黄鑫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印,黄鑫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李元印。被告黄鑫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印诉被告黄鑫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茅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