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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18号原告:王某甲,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王某乙,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