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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马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1052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大海,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爱平,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马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1日根据协议管辖原则立案受理后,本院未能按照刘广东提供的地址和电话查找到马爱平的下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广东与马爱平签署的《借款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刘广东或马爱平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刘广东的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马爱平的户籍地为北京市延庆县,且刘广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马爱平的住所地在西城区,故本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经询,刘广东自愿选择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梁新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