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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敏诉黄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黄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865号原告陈敏。被告黄正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黄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