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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刘和军与李永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军,李永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军,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永智,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和军与被执行人李永智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25元,已执行750元,未执行4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