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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勋章与王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勋章,王士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李勋章,男,汉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士永,男,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勋章诉王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勋章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告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安琦审 判 员  郑春玲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