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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姚玉华与李全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华,李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47号申请人姚玉华,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全生,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