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0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赵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569-2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雁民初字第03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X号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X号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该中心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可向其申领产权证书,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56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