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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伟与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姜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国军,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姜伟申请执行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国军“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