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苏林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苏林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二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苏林,男,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2014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苏林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江苏省环保厅、财政厅安排关于200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和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级“两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下发文件。同年5月份,被告人马苏林明知其儿子马某所经营的高淳区桠溪镇利苑科技养殖场(以下简称“利苑养殖场”)因未建设300立方米沼气池及配套环保设施等因素,不符合省级“两项资金”中“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标准,仍利用其担任高淳区环保局局长,全面负责该局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分管项目申报工作的副局长陈某甲、具体负责的科室负责人陈某,伪造申报材料,并向上申报。2009年10月,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由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下拨专项资金人民币计70万元给“利苑养殖场”。后该资金由被告人马苏林实际控制、支配。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马苏林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苏林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马苏林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实了案件的由来及被告人马苏林的归案情况。2、被告人马苏林的供述,其儿子经营的“利苑养殖场”在申报时肯定不符合条件,其出于私心分别向分管局长、科长打了招呼,叫他们想办法编点材料向省环保厅、财政厅申报。并叫陈某科长根据上级申报指南的要求来编材料,缺什么补什么,而不是根据“利苑养殖场”的实际建设条件来申报。其在申报材料中要求局长签字的地方签了字。70万元到账后没有用于购买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而是用于购买门面房等。3、证人陈某甲(原高淳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马苏林的儿子马某在桠溪镇走马岗开办“利苑养殖场”,该养猪场申报了2009年度的省级两项资金项目,环保局领导没正式商量形成会议记录,确定将“利苑养殖场”作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向上申报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项目(公益性环境保护类)是马苏林局长的意思,其没有反对。当时“利苑养殖场”是不符合实质性申报条件的,没有规模沼气池、环保设备等主体设施,但马苏林局长讲了,其作为下属只能按照他的指示按申报指南要求编制材料进行申报。4、非同案被告人陈某(原高淳区环境保护局管理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下旬,收到申报指南后,是马苏林和陈某甲决定的,后通知其经办的,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申报,确保项目符合要求,达到条件如期申报。“利苑养殖场”准备申报材料的时候,马苏林单独交代其“这是其儿子的项目,他不懂,相关单据提供给你后,缺什么补什么,想方设法帮他完成,最后我来签字上报,有什么我来承担”。当时“利苑养殖场”在实施雨污分流工程等,沼气池还没有开建,其他的主体设施也没有到位,但按照申报要求,申报的主体工程必须全部完工的。但是其帮“利苑养殖场”编写了全部完工的申报资料,其中的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是其编写的,其没有组织验收,验收成员是项目验收成员,领导交代后其让相关人员签字的。5、证人马某(被告人马苏林的儿子)的证言,证实:关于污水治理的项目,申报材料不是其做的,其只是提供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利苑科技养殖场的证件材料以及建猪舍的一些票据复印件交给了环保局的陈某,至于项目申报书怎么做的,哪个做的其都不清楚,其只知道最后这个项目拨了70万元到其“利苑养殖场”账上。期间,其父亲说“利苑养殖场”在申报范围内,陈某跟其联系了叫其把材料送去的。在申报项目的时候还没做沼气池,是后来通过农业局环能科申报清洁能源项目,做了个200立方米的沼气池,也没有购买环保设备。6、书证:被告人马苏林任职文件(高政发(2002)158号),干部履历表,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任免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高淳县审计局文件、《关于明确马苏林等同志在撤县设区干部职级过渡期间内执行工资标准的通知》,证实:2002年8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马苏林担任高淳区环保局局长,并主持全面工作。7、书证: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和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通知》,证实:市县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本级申报“两项资金”项目具有管理职责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8、书证:“利苑养殖场”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利苑养殖场”的登记负责人为马某。9、书证,“利苑养殖场”的申报材料: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阶段性工作目标评估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报告等材料。10、书证:高淳区环保局《关于建议拨付高淳县桠溪镇利苑科技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治理资金补助的函》、省财政厅、环保厅《关于下达2009年度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项目预算指标的通知》、记账凭证、拨款申请单、付款凭证、收据,证实“两项资金”的拨付情况。11、书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马苏林的退赃情况。12、被告人马苏林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马苏林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苏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数额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马苏林能主动至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马苏林减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苏林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苏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退赃款人民币7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跃辉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段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