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三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三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石家庄三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法定代表人:武华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世杰,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海绒,该公司职员。原告石家庄三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三合公司)诉被告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临猗变压器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被告临猗变压器公司在举证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临猗变压器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于2015年5月6日由审判员林祝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增志、人民陪审员王连月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合公司诉称:2009年1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为其加工变压器铁芯,期间被告支付过原告部分加工费和原材料款,余下的187628.4元被告总是以资金困难为由至今未支付,被告并于2013年1月31日列出对账单承认欠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均拒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7628.4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书面合同6份。证明双方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及违约责任的约定;2、对账单。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和款数;3、收货记录及税票复印材料。证明给被告开过税票。被告临猗变压器公司辩称:原告诉称欠付187628.4元与事实不符。2013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就开具发票和未开具发票的分别进行对账。经对账未开具发票的欠付175177.9元,对账后被告当即支付给原告20000元,余额155177.9元。原告开具发票的被告现已全部付清。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12条约定“货到、发票到付一半货款”。原告应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被告按发票付款。对账后被告屡次要求原告开具发票,但原告拒不开具。被告不仅有权拒付货款,而且不应支付利息,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已开税票付款凭证复印件。证明已开税费货款已全部付清;2、2013年1月31日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未开具税票货款对账后又付款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三合公司自2009年12月开始为被告临猗变压器公司加工变压器铁芯。双方签订合同中有6份书面合同,其余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中一份合同约定若违约扣货款5%,一份约定扣订货价值的10%,其余未约定违约责任。2013年1月31日临猗变压器公司付三合公司未开税票货款20000元,当日临猗变压器公司给三合公司出具对账单,对账单载明,已开税票货款余额12450.5元,未开税票货款余额175177.9元。庭审中,三合公司对临猗变压器公司提交的已开税票货款已付清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三合公司与被告临猗变压器公司系加工合同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对账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被告按对账单给付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已付清已开税票货款无异议,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未开税票货款175177.9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因所欠货款是累计形成的,该债务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形成的,无法认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利息,因合同无约定,自其主张权利之次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较妥。被告辩称出具对账单后,又给付原告20000元,因被告付原告货款与对账单系同一天,被告所辩不合正常交易习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三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75177.9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书履行之日止,按175177.9元比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5300元,由原告石家庄三合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52元,由被告临猗县特种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9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 判 长 林祝安审 判 员 张增志人民陪审员 王连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