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昭龙与李春磊、刘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昭龙,李春磊,刘艳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田昭龙,男,36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春磊,男,38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艳华,女,45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昭龙诉被告李春磊、刘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昭龙以与被告李春磊、刘艳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磊、刘艳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昭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昭龙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笑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