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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秀敏与杨秀防、李道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防,王秀敏,李道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敏。委托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道亮。上诉人杨秀防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秀敏诉称:2014年5月31日,杨秀防、李道亮因经营与其发生纠纷,并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其受伤后入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2381.34元。故要求杨秀防、李道亮赔偿其医疗费238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营养费150元、误工费1698.45元、护理费700元、交通费200元,上述费用共计5255.79元。李道亮辩称,其并没有殴打王秀敏,应驳回王秀敏对其诉请。杨秀防辩称,其因经营与王秀敏发生争执,是王秀敏对其进行殴打;其虽和王秀敏之间有互殴行为,但是出于正当防卫,责任在王秀敏,应驳回王秀敏对其诉请。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下午,王秀敏和杨秀防各自在句容市宝华镇宝华花园小区旁摆摊卖西瓜,两人摊位相隔不远。经营过程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揪打在一起互殴对方。揪打过程中,杨秀防将王秀敏压在地上殴打;王秀敏也用手抓杨秀防,并咬杨秀防手指。两人互殴期间,王秀敏婆婆程韩氏闻讯从另一卖水果摊位赶往事发地点,被李道亮拽住胳膊阻止。后经报警,句容市宝华派出所警察将王秀敏、杨秀防带离现场。事发当日,王秀敏至句容市宝华卫生院治疗,经诊断其头部、双手及四肢受伤,留院观察治疗5天,共支付医疗费2381.34元。2014年6月30日,王秀敏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秀敏和杨秀防相邻摆摊经营,双方本应和睦相处,在为琐事发生矛盾时应当冷静、客观地采用正确方式进行处理,然而双方并未采取妥善方式处理矛盾,并互相揪打,在揪打过程中,王秀敏伤势明显,故杨秀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审核,王秀敏的损失为:1、医疗费2381.3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18元/天×5天);3、营养费75元(15元/天×5天);4、关于误工费,参考江苏省2012年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650元标准,误工天数5天,确定王秀敏误工费为502元;5、护理费300元(60元/天×5天);6、交通费酌情认定150元。上述费用共计3498.34元。因王秀敏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在纠纷中也对杨秀防有伤害行为,应当依法减轻杨秀防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确定杨秀防赔偿王秀敏80%的经济损失,即2799元。关于王秀敏要求李道亮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李道亮并未参与殴打王秀敏,王秀敏伤情并非李道亮导致,故王秀敏要求李道亮承担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杨秀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秀敏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799元;二、驳回王秀敏对李道亮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杨秀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其赔偿王秀敏80%的经济损失实在过高。公安机关的立案案由为“王秀敏殴打他人一案”,也就是说杨秀防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另外,其手伤的比王秀敏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秀敏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李道亮辩称,同意杨秀防的上诉意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秀敏和杨秀防相邻摆摊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双方为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揪打,揪打中双方均有受伤。因彼此的侵权行为系相互独立的,杨秀防在纠纷中未采取正确处理方式,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王秀敏亦未妥善处理纠纷,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杨秀防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判决确定杨秀防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杨秀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文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