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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尹某甲、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尹某甲。被执行人尹某乙。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甲、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经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经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