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尹某甲、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尹某甲。被执行人尹某乙。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甲、尹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经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已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乳经民初字第77号民事调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