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6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颖新与孟继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新,孟继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148号原告杨颖新,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继伟,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继远,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杨颖新与被告孟继远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均不常住昌平区,合同的签约地及实际履行地也不在昌平区,而涉及的相关所有诉讼都由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被告孟继远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店上村,属于昌平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由昌平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孟继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