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某、贾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某,赵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92年5月23日生,吉林省通榆县人,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1月28日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1月6日生,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8日由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由通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通榆县看守所。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0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贾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害人高某某依法告知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诉讼权利,高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表示放弃该权利,不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贾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贾某某、赵某某与其朋友张某、潘某某(张某女朋友)、张某甲(张某妹妹)到通榆县火车站附近准备吃烧烤,在烧烤店门口刘某见通榆县团结乡居民王某某倒车(高某某的面包车)时险些撞到贾某某的车,刘某和王某某为此发生口角。高某某怕事态扩大将王某某推上面包车开车离开。赵某某驾驶刘某的黑色吉利轿车载着刘某、贾某某开始追逐王某某、高某某的面包车,当追到开通镇人民政府附近时,赵某某驾车超越了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刘某手持镐钯将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碎。高某某驾驶面包车载王某某继续沿长白线由北向南行驶。在通榆县至瞻榆镇铁路道口附近,赵某某驾驶刘某的黑色吉利英伦轿车在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前方将面包车别住,贾某某驾驶自己的银色吉利英伦轿车载着刘某追至高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左侧。刘某手持镐钯将高某某行驶中的面包车左侧车窗砸碎后逃跑。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38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贾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通榆县公安局开通派出所出具的案发过程、无违法犯罪证明、扣押清单、移交涉案财物清单、罚没票据等书证,证人证人王某某、张某甲、潘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贾某某、赵某某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贾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贾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止。)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 金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