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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方华与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华,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20-1号原告方华,女,193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莫吉珏,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耿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元京,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方华与被告宁夏宝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丁 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