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茂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36598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1636598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636598元,权利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三群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