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5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05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申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