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祥艳与被执行人柴春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艳,柴春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艳,男,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被执行人柴春欢,男,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申请执行人孟祥艳与被执行人柴春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柴春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