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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祥艳与被执行人柴春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艳,柴春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艳,男,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被执行人柴春欢,男,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申请执行人孟祥艳与被执行人柴春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柴春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