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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薛鞋章与耿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鞋章,耿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434号原告薛鞋章。委托代理人王美华。被告耿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鞋章诉被告耿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鞋章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鞋章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鞋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薛鞋章已预交),由薛鞋章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