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庆安与孙凡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安,孙凡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438号原告:孙庆安,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书平,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孙凡喜,农民。原告孙庆安与被告孙凡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倩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安的委托代理人郑书平、被告孙凡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安诉称,2012年2月-12月份,我为原告承包的鲍王庄社区东方花园居民楼木工工程架设模型板,由被告支付我工钱,截止2013年12月1日,被告还欠我9025元工钱没有支付,我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将所欠我的工钱9025元立即支付给我。被告孙凡喜在庭审中口头辩称,鲍王庄社区居民楼的工程是徐茂刚承包的,徐茂刚给我说多少钱一平方让我们支模型,徐茂刚当时给我约定是30多元一平方,按工程量支付钱款。我又去找的原告等八人,还有其他十几个人,我也一起干。原告等八人负责支模型,他们有的干零工,有的干包工,零工每天140元,包工和零工都是清工,料是项目部提供的。我承认我欠原告工资,但是数额不对,且现在上面项目部欠我的钱,我现在没有钱支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2月,徐茂刚承包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鲍王庄社区居民楼部分建筑工程,被告孙凡喜又承包了徐茂刚工程中支模型板的部分工程,后被告孙凡喜雇佣原告孙庆安等人进行了支模型板作业,工程完工后伟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2013年12月1日,被告给原告孙庆安等人书写欠条一份,证实其欠原告孙庆安劳务工资9025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款,被告没有偿还,双方产生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承包鲍王庄社区居民楼的部分建筑工程,被告雇佣原告孙庆安等人提供劳务,被告书写欠条一份,欠原告劳务工资9025元,事实清楚。被告主张该欠条系原告等人当时说要去告项目部,而让其誊写的,原告等人的工资实际没有这么多,里面还包含另外两个人的工资,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所欠工资902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凡喜偿还原告孙庆安劳务工资90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