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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桂存强奸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桂存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86号罪犯杨桂存。职工,捕前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国营牙叉农场机关宿舍。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桂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4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海南刑终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杨桂存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期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罪犯杨桂存于2009年1月1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杨桂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桂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杨桂存自2013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杨桂存应共同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45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赔偿人民币2123.5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桂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桂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