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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峰诉被告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峰,张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张宇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薄云照,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宇峰诉被告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峰的委托代理人薄云照,被告张琼的委托代理人司保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张宇峰诉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张琼因消费需要分别于2014年11月20日、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共借款9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每月1分8,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借款当日,原告通过网银将借款90万元汇给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也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两份。一个月后,被告并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项也无果。现要求被告支付借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支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琼辩称:原、被告并不是朋友,也并不认识,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被告曾向当时郑州的一个王鼎投资公司借款,当时根据王鼎投资公司的要求签了一些空白的借据,而且办理了一些银行卡手续都交于王鼎公司了,现王鼎公司下落不明,被告向原告索要借款的主体有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汇款凭证回单2份,2、借据2份,3、对账单1份,证明被告借款以及原告已将借款的款项通过汇款形式汇给被告了。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借据上的签字与委托书上的签字不一致,且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被告也未收到该款项。汇款单上的账户与收款人的账户不一致。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制作的统计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张琼父亲的公司瑞新电气向王鼎投资公司总借款4000万元,归还了6031万元。2、王鼎公司向郑州新区投诉公安机关的情况1份,(被告要求此份证据不能质证)证明原告是将款项借给了王鼎公司,不是借给被告的。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的第1份证据是被告自己书写的,第2份证据未经原告质证,与本案无关。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且被告虽有异议,认为与委托书的签字不一致,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原告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由于是被告自己书写,证据2未经质证,且以上2份证据涉及的公司均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1月20日及23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借据两份,其中1份注明:今借款人自张宇峰处借到柒拾伍万元(750000.00元),以此为据。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张琼,出借人张宇峰,2014年10月20日。第2份注明:今借款人自张宇峰处借到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以此为据。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张琼,出借人张宇峰,2014年10月23日。原告于被告出具借条的当日以转账方式将出借款支付给被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将90万元通过汇款支付给了被告,而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及时还款,故被告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在出具借据时并未约定利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在原告起诉追要借款后仍未还款,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率,故原告主张过高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宇峰借款9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张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2元,原告张宇峰负担162元,被告张琼负担1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数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肖莞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