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睿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睿,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684号申请执行人马睿,又名马瑞,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强,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83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马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睿与被执行人刘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强于和解当日偿还申请人19000元,剩余7万元本金从2016年6月份起由被执行人刘强向申请人马睿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申请人刘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人马睿自愿负担,案件执行费1050元由被执行人刘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