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曙辉与李爱民、刘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8号原告朱曙辉。委托代理人杨华中,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民。被告刘燕平。原告朱曙辉诉李爱民、刘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曙辉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爱民、刘燕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曙辉诉称,2014年1月16日,被告李爱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半年后归还,被告李爱民借款半年后并未按约将借款偿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利息,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朱曙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2、原、被告身份信息一组,身份证,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3、婚姻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书,证明二被告借款为婚内借款。被告李爱民、刘燕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提出书面答辩。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条,本院依法核查了原件,故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李爱民向原告朱曙辉借款20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4年6月3日,被告李爱民与刘燕平在赤壁市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李爱民向原告朱曙辉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爱民应负偿还借款之责,被告刘燕平与被告李爱民为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爱民、刘燕平共同偿还原告朱曙辉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300元,由被告李爱民、刘燕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熊明明审判员刘伟审判员江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彭瑜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