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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束某某与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某某,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5号原告:束某某,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寅瑜,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王国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束某某诉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束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397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束某某名下房屋两套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束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397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财产原告束某某名下两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