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日民一终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学君与日照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学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贤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君。委托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日照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泗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苏同保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学君原审诉称:百谷公司系经营塑料加工的企业,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6月12日向王学君借款500000元,王学君通过银行转账至百谷公司账户。后王学君多次向百谷公司催要借款,百谷公司拒付至今。请求判令百谷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27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百谷公司原审辩称:王学君所诉与事实不符,侵犯了百谷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王学君与刘贤文、刘贤波于2008年6月20日各出资800000元成立了百谷公司,由刘贤文任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王学君承包负责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的经营权,其出资500000元作为风险性投资。在2009年6月2日的董事会决议中,明确约定王学君负责经营期间若不能实现约定的利润指标,承担亏损额的50%。到2013年12月已亏损2387617元,其中2009年6月至年底公司亏损665020元,按2009年6月2日的董事会决议,王学君应赔付给公司332510元。百谷公司租赁了日照市工艺刺绣厂的厂房,欠租金2472550元,尚欠部分职工工资及养老金180000元。请法院查明事实,以保护法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审查明:百谷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由王学君、刘贤文、刘贤波各出资800000元设立,由刘贤文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塑料集装袋、塑料亚麻绳加工、销售,普通货物进���口。2009年6月2日,王学君、刘贤文、刘贤波讨论并形成《日照百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决定“王学君任总经理,并承诺到2009年底平均每月完成至少10000元纯利润。为保障本承诺的实施,王学君于2009年6月20日前借款50万元给公司,如年底不能实现此利润指标,按照50%的比例给付公司作为赔偿。”决议作出后,王学君于2009年6月12日通过中国银行青岛城阳支行将500000元汇入百谷公司的日照开发区信用社账户。百谷公司认可2009年6月12日收到王学君汇入其账户的500000元,但不认可是借款,主张该500000元系王学君投入公司的风险性承包投资,应当从中扣除亏损额的50%,但未在期限内提交证据对百谷公司的亏损情况予以证明。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及汇款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等。原审法院认为:王学君于2009年6月12日���入百谷公司账户的500000元,系其按2009年6月2日的董事会决议向百谷公司出借的款项,而非百谷公司所主张的风险性承包投资,对百谷公司的涉案款项500000元系风险性承包投资的主张,不予采信。王学君与百谷公司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百谷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对其亏损情况予以证明,本案对是否应当扣除亏损额的50%及应当扣除的具体数额暂不予认定处理,百谷公司可持据另案主张。王学君请求判令百谷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百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王学君借款本金500000元;二、百谷公司于���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王学君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如百谷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百谷公司负担。百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按照董事会决议,被上诉人出资50万元系用于承包期间的资金周转,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完成约定的利润指标,上诉人只需返还25万元。被上诉人是否按照约定履行了承包合同义务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承包经营期间没有亏损,原审把被上诉人是否��成承包经营指标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只返还被上诉人25万元。被上诉人王学君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案涉5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的属性,在上诉人的董事会决议中有明确的记载,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间系民间借贷关系是正确的。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是否存在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属于双方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不影响该50万元借贷关系的认定。借贷应当予以偿还,上诉人负有向被上诉人偿还案涉借款的义务,上诉人主张少还或部分偿还,应当对其提出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承包经营期间没有完成约定的利润指标、企业亏损情况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当自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适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百谷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端珂代理审判员  刘 芳代理审判员  田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武德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