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慈利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东勇、李莉、陈克荣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东勇,李莉,陈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执30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112号工商银行二楼。法定代表人杨红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东勇,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莉,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克荣,男,1980年9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东勇、李莉、陈克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张仲裁字(2015)2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三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慈利县,本案由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更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仲裁字(2015)20号仲裁裁决书由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佐兵审 判 员 王大庆代理审判员 崔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