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育华与陈名富、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华,陈名富,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296-3号申请执行人:王育华,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名富,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谢垅工业区开发区管委会内。组织机构代码55631847-9。关于王育华与陈名富、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名富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陈名富在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分行杨家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