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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臧某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臧某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某传,臧某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臧某传,男,汉族。被申请人臧某远,男,汉族。申请人臧某传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臧某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我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2012年10月6日被人打伤头部,致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搓裂伤、脑水肿、颅内积气、脑疝。2013年8月27日,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一级伤残,处于植物人状态。现被鉴定人意识不清、不能言语、不能活动、生活不能自理。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臧某远出具大七司精鉴所【2015】精鉴字第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臧某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谭隽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