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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孙成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孙成德,孙世勤,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保字第00017号提请人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负责人刘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成德。被申请人孙世勤。被申请人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德,该公司董事长。提请人合肥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孙成德、孙世勤、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5月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11595.75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等数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仲裁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对被申请人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孙成德、孙世勤、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11595.7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或对其相等数额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芹审 判 员  贺书贵代理审判员  朱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