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樊安与姚龙新、姚孝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安,姚龙新,姚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170号唐山渤海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渤海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洛民终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9203.2元。(2)利息另计。(3)负担诉讼费1299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772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