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与黄某某、新都腾龙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龙虎分理处,新都腾龙置业有限公司,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龙虎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5109144-7。负责人兰仲香。被执行人新都腾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4031938-3。法定代表人黄建。被执行人黄建,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龙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新都腾龙置业有限公司、黄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都腾龙置业有限公司、黄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龙虎分理处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孟铭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荣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