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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尹秀林与康立平抚养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林,康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尹秀林。被执行人康立平。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人尹秀林与被执行人康立平抚养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庞桂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