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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59年7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腰排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住黑龙江省延寿县。2015年3月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浩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任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腰排村村民委员会会计期间,利用其协助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人民政府发放良种补贴、上报新增土地面积粮食补贴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采取截留、隐匿本村村民任某某、孙某某、马某某三人名下的良种补贴存折的方式支取三人补贴款共计6776元,该款被其占为己有。并于2010年将自家的50亩开荒地虚报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未享受粮食补贴的“树影地”耕地面积,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人民币13485.50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有良种补贴款和粮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0262元,该款均被其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在案发前及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后找其谈话,被告人刘某某将任某某等三人的良种补贴款全部返还,虚报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款退缴黑龙江省延寿县安山乡人民政府财政所。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移送案件函、被告人刘某某主体身份证明材料、良种补贴及粮食补贴政策性文件、银行查询明细表、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任某某、马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上报良种补贴、粮食补贴面积及发放补贴存折的便利,采取截留、隐匿补贴存折、虚报粮食补贴面积的手段,将国家良种补贴款及粮食补贴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返还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6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