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与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文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贵庚,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物资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霍敏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文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锦信东南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如下: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设备转让协议书》第一条已明确,设备转让是基于“高栏港务块煤筛分基地投资”,因此该协议的履行是在港口内,拟交付接收设备是存放在珠海市高栏港港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设备转让协议书》诉请上诉人支付拖欠的设备款及违约金,并要求返还设备,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港口作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设备转让协议书》第八条第(1)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友好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前述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该协议所提乙方即为被上诉人方。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