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2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台州巨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台州巨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台州巨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晨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303-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社区桔乡大道220-228号。负责人:郑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毅,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灵飞(系公司员工)。被告:台州巨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总商会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张玛丽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宇(系公司员工)。被告:周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与被告台州巨丰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晨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岩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 青人民陪审员 褚克敖人民陪审员 余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