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玉山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