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马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