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汉立与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立,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张汉立,男,195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康伟,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立与被告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汉立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汉立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姚成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