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新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沈某与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民初字第75号原告沈某。被告上某。原告沈某诉被告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熊叶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叶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闵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