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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林自友与刘世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自友,刘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422号原告:林自友,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胡昭银,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世伟,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徐亚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林自友刘世伟健康权一案中,原告林自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林自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成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