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潘凤彬,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祖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4月2日生长女名陈思竹,于2014年11月7日生次女名陈妍冰,现二女均随被告生活。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二、婚生女陈思竹、陈妍冰均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视孩子一次。三、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明审 判 员 许华志人民陪审员 庞才福二〇��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