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李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建兴与吕欢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兴,吕欢庆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李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陈建兴,个体户。被告吕欢庆,个体户。原告陈建兴与被告吕欢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建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欢庆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兴撤回对吕欢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梓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