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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李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建兴与吕欢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兴,吕欢庆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李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陈建兴,个体户。被告吕欢庆,个体户。原告陈建兴与被告吕欢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建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欢庆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兴撤回对吕欢庆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梓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