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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杨仁凤、苏万秋、杨紫晗、杨紫琪与葛华伟、赵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凤,苏万秋,杨紫晗,杨紫琪,葛华伟,赵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36-2号申请执行人:杨仁凤(杨正兴父亲),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苏万秋(杨正兴母亲),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紫晗(杨正兴女儿),200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儿童,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紫琪(杨正兴女儿),女,201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儿童,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苏万秋(杨紫琪、杨紫晗祖母),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乐群乡富志村七委。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葛华伟,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文龙,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双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仁凤、苏万秋、杨紫晗、杨紫琪与被执行人葛华伟、赵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双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仁凤、苏万秋、杨紫晗、杨紫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华伟已经全部按照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双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蔡忠凯执行员  范国栋执行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文娇 来源: